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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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17/1/11 17:4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条是对保证概念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保证为约定保证。所谓约定保证是指保证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其权利与义务也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具有人身属性。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他人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保证责任的承担,由保证人亲自为之。因此,保证与保证人的人身密不可分。    四、保证具有债权性。保证产生于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债权人的权利实质上是对保证之债的请求权,保证则是以从债权担保主债权的一种法律设计。关于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本条是对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    本条款从两个方面规定了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一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衡量:(一)、保证人应具备足以代为清偿保证债务的财产。(二)、保证人应具备对用作偿付保证债务的财产拥有处分权。(三)、保证人用作担保的财产须与主债务标的物性质一致。    二是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方能担任保证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作为保证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做为保证人的禁止性及其例外的规定。    《担保法》原则上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这是因为国家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而且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作为保证人。这种特别情况,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中,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因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例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便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关于公益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本条是对公益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公益法人是指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公益法人可分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如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如各种学术研究团体、文艺工作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等)。公益法人的设立,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让他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提供担保,那就有可能在这种保证中损害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这就违背了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担保法》规定禁止公益法人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本条是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原则上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机构。其法律特征是: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活动的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法人内部执行某一职能的组织机构。一般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它具有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相似的法律特征。若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没有书面授权或只有口头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提供保证。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明确。禁止强制提供保证与有权拒绝强制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本条是对禁止强制提供保证与有权拒绝强制提供保证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均属约定保证,保证的设立需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而达成合意。均遵循自愿原则。强制提供保证违背自愿原则,因此,《担保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对强制提供保证的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有权拒绝他人强制其提供保证的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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