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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4/11 16:21:31
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奖助研究生赴大陆地区研究作业要点
(民国88年08月13日修正)
一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大学校院博、硕士
研究生赴大陆地区研究(不含港、澳地区),促进两岸青年学术交流
,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研究」系指赴大陆地区部委重点大学(含列入大陆地区
二一一工程之省级大学)或艺术及体育等专业性大学及重要学术研究
机构进行与撰写学位论文有关之修习或资料搜集,但不得依本要点在
大陆地区高等校院修习学分或取得学位。
三本奖助申请人资格为大学校院修毕学位学分二分之一之在学博、硕士
研究生。
四申请案每年办理两次。申请人应于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九月一
日至三十日由其所属学校代为申请。经费补助期程为一至四个月,每
人限申请一次。
五申请人应备齐下列文件,由所属学校统一汇整造册并备函(须校长署
名)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名册(格式如附件一,由学校统一造册)。
(二)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请人亲自填写)。
(三)学校出具修毕学位学分二分之一之有关证明。
(四)研究计画书(格式如附件三,并应说明必须赴大陆地区研究之理由
)。
(五)博、硕士历年学习成绩证明正本及其它学术性著作或发表于学术会
议之论文影本。
(六)台湾地区研究论文指导教授一人推荐书(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荐人
员填写)。
(七)大陆地区接待学校(系所)或学术研究机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
一人同意指导研究之同意函(须注明工作单位、职称、住址及联络
电话)。
(八)大陆地区接待学校(系所)或学术研究机构出具之邀请函。
本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别公布审查结果。
六奖助经费项目如下:
(一)往返机票费:
按实际往返地点经济舱票价计算,但不包括大陆地区
内陆交通等有关费用。
(二)证照费:
办理护照及出入境费用,但不包括行李托运费等其它费用
。
(三)生活费:
每个月新台币贰万元。
(四)资料费:
每人新台币贰万元。
(五)大陆地区教授指导费:
每个月新台币参仟元。
(六)旅行平安保险费:
依赴大陆地区之天数,以每人投保新台币肆佰万
元之保险费核算。
前项经费奖助人数、项目及期程,本会依实际需求核定。
七奖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款由所属学校与本会办理签约毕,于受
奖助人确定赴大陆地区研究日期后,由学校检附三分之二奖助经费之
领据请领并转发,第二期款于研究结束后一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提
交学校汇整后请领,并办理核销手续:
(一)第二期奖助款领据(由所属学校出具)。
(二)办理证照及出入境费用收据正本及进出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证照影
本(须注明出入境日期)。
(三)机票票根正本及购票证明(或旅行同业公会统一印制之旅行社代收
转付收据)。
(四)保险费收据。
(五)大陆地区教授签收之指导费收据。
(六)受奖助人签收之生活费及资料费收据。
(七)研究心得报告一式三份及在大陆搜集之相关资料目录(报告内容应
包括行程纪要、研究心得、对两岸交流看法、结语与建议。字数不
得少于五千字。)
受奖助人于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函送本会三册,以供参考。
八本奖助以会计年度为准,受奖助人应于本会核定同意奖助之该年度内
完成研究,不得申请延期至下一会计年度办理。若因故不能赴大陆地
区研究,应于事前由所属学校以书面告知本会,并返还已领之全部费
用。
九受奖助人所提申请表资料、研究计画及大陆地区指导人员等,如有特
殊情形变更者,应事先由所属学校征得本会书面同意。
一○受奖助人赴大陆地区研究,在奖助研究期间应连续在大陆地区停留
,如有特殊情形须中途回台,应述明理由,报请所属学校校长同意
,并副知本会。中途回台之所有费用自理,并视回台日数,按日扣
除相关费用。
一一依本要点从事研究,如需向所属服务机关请假,应由受奖助人自行
负责办理。
一二接受本奖助赴大陆地区研究者,其申请入出境事宜,依据「台湾地
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一三受奖助人如有违反本要点相关规定或相关法令者,本会得撤销或终
止补助,并依相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