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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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奖助研究生赴大陆地区研究作业要点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16/4/11 16:21:31

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奖助研究生赴大陆地区研究作业要点 (民国88年08月13日修正) 一中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大学校院博、硕士 研究生赴大陆地区研究(不含港、澳地区),促进两岸青年学术交流 ,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研究」系指赴大陆地区部委重点大学(含列入大陆地区 二一一工程之省级大学)或艺术及体育等专业性大学及重要学术研究 机构进行与撰写学位论文有关之修习或资料搜集,但不得依本要点在 大陆地区高等校院修习学分或取得学位。 三本奖助申请人资格为大学校院修毕学位学分二分之一之在学博、硕士 研究生。 四申请案每年办理两次。申请人应于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九月一 日至三十日由其所属学校代为申请。经费补助期程为一至四个月,每 人限申请一次。 五申请人应备齐下列文件,由所属学校统一汇整造册并备函(须校长署 名)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名册(格式如附件一,由学校统一造册)。 (二)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请人亲自填写)。 (三)学校出具修毕学位学分二分之一之有关证明。 (四)研究计画书(格式如附件三,并应说明必须赴大陆地区研究之理由 )。 (五)博、硕士历年学习成绩证明正本及其它学术性著作或发表于学术会 议之论文影本。 (六)台湾地区研究论文指导教授一人推荐书(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荐人 员填写)。 (七)大陆地区接待学校(系所)或学术研究机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 一人同意指导研究之同意函(须注明工作单位、职称、住址及联络 电话)。 (八)大陆地区接待学校(系所)或学术研究机构出具之邀请函。 本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别公布审查结果。 六奖助经费项目如下: (一)往返机票费: 按实际往返地点经济舱票价计算,但不包括大陆地区 内陆交通等有关费用。 (二)证照费: 办理护照及出入境费用,但不包括行李托运费等其它费用 。 (三)生活费: 每个月新台币贰万元。 (四)资料费: 每人新台币贰万元。 (五)大陆地区教授指导费: 每个月新台币参仟元。 (六)旅行平安保险费: 依赴大陆地区之天数,以每人投保新台币肆佰万 元之保险费核算。 前项经费奖助人数、项目及期程,本会依实际需求核定。 七奖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款由所属学校与本会办理签约毕,于受 奖助人确定赴大陆地区研究日期后,由学校检附三分之二奖助经费之 领据请领并转发,第二期款于研究结束后一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提 交学校汇整后请领,并办理核销手续: (一)第二期奖助款领据(由所属学校出具)。 (二)办理证照及出入境费用收据正本及进出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证照影 本(须注明出入境日期)。 (三)机票票根正本及购票证明(或旅行同业公会统一印制之旅行社代收 转付收据)。 (四)保险费收据。 (五)大陆地区教授签收之指导费收据。 (六)受奖助人签收之生活费及资料费收据。 (七)研究心得报告一式三份及在大陆搜集之相关资料目录(报告内容应 包括行程纪要、研究心得、对两岸交流看法、结语与建议。字数不 得少于五千字。) 受奖助人于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函送本会三册,以供参考。 八本奖助以会计年度为准,受奖助人应于本会核定同意奖助之该年度内 完成研究,不得申请延期至下一会计年度办理。若因故不能赴大陆地 区研究,应于事前由所属学校以书面告知本会,并返还已领之全部费 用。 九受奖助人所提申请表资料、研究计画及大陆地区指导人员等,如有特 殊情形变更者,应事先由所属学校征得本会书面同意。 一○受奖助人赴大陆地区研究,在奖助研究期间应连续在大陆地区停留 ,如有特殊情形须中途回台,应述明理由,报请所属学校校长同意 ,并副知本会。中途回台之所有费用自理,并视回台日数,按日扣 除相关费用。 一一依本要点从事研究,如需向所属服务机关请假,应由受奖助人自行 负责办理。 一二接受本奖助赴大陆地区研究者,其申请入出境事宜,依据「台湾地 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一三受奖助人如有违反本要点相关规定或相关法令者,本会得撤销或终 止补助,并依相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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