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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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民间借贷时,可以出质股权为债务担保吗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21/12/16 11:37:44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借贷行为。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有不同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等。那么私人借贷如何通过股权来补偿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间借贷中怎么用股权进行抵偿

  民间借贷时,出质股权为债务担担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股权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案例:

  案情简介

  一、2014年6月20日,西钢公司与刘志平签订《协议书》,约定西钢公司向刘志平借款本息合计约为7.24亿元,现西钢公司无力偿还,同意将其持有的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宏山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刘志平。该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债权的实现,所有欠款全部还清时,刘志平需将持有的翠宏山公司的股权份额返还。西钢公司与翠宏山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翠宏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二、2015年8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年内若西钢公司不能偿还全部欠款,则刘志平有权对外出让翠宏山公司的股权。

  三、闽成公司向黑龙江省高院起诉,请求对刘志平所持有的翠宏山公司64%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经查明,闽成公司为实际债权人,确认由其行使债权。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债务提供担保,没有转让翠宏山公司64%股权的真实意思,因而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仍为西钢公司。此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以让与股权的方式担保债权并非法定担保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对闽成公司关于翠宏山公司64%股权优先受偿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四、闽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由于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认可该让与担保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闽成公司是否有权就翠宏山公司64%的股权优先受偿。需分别解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两个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的通谋虚伪表示。其次,根据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仅影响产生物权效力,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同时,让与担保为法理与实践确认的非典型担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安排,合同并不存在流押、流质的问题,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约定有效。

  第二个问题也是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即:股权的让与担保是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本案中,由于翠宏山公司64%的股权已完成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质权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举重以明轻,债权人作为担保标的的持有者,就股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刘志平依约享有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可优先受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以股权质押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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