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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16/3/30 16:21:30
连日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的咨询,突然多了起来,无论是面对面的咨询,还是网络电信咨询,咨询的问题涉及面很广,包括什么是超生?超生罚款的范围和标准?罚款由谁收取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与今年的“人口普查”有关。为了配合人“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帮助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了解该项费用的缴纳规定。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的实际情况,重点答复法律咨询中的六大问题。
一、谁是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综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关法规,公民凡出现下列6种生育行为之一的,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公民再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二、具体征收标准由谁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推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的制定人。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
2002年8月2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第3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对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起着指导作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就应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为了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还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四、山东省的具体征收标准是多少?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42条规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则,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第44条、第45条具体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计征依据、基数和系数。既详细,又具备可操作性。当山东省的缴纳人接到征收通知后,凭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和通知的处理依据就可详细计算征收费用的金额,征收数额正确的可使缴纳人心服口服,征收数额不正确的缴纳人就可提出异议。
现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条款罗列于后,供参考。
第43条 征收数额正确的范对具有本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25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25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44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45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42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