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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22/2/23 15:46:26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种类的其中一种,其在随手的过程中有着合理税收提高效率的作用,但是总会有的人会心怀不正,动起歪心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相关的犯罪,那么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呢?

  一、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第一,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贷款诈骗,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实践中也只能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所为单位,即《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中单位犯罪主体之一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后者是指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按拥有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 “单位”不应有所有制上的区别,亦即无论是全民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性质抑或私人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三,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虚拟主体,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具体行为的。所有单位的行为只有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或委托他人才能实施。就理论而言,所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就是指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单位决策机关的决策反映单位的意志,反映单位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当单位决策机关为本单位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时,单位就具有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第四,必须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主体的三大分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

  (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是一项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该类的犯罪还是较难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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