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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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16/6/4 16:24:09

   核心内容:为实现债权,可以选择保证人保证,也可以进行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同时享有保证和担保物权。而实际审判当中,都会认为物的担保优先于债权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保证。

   物担保与人担保的优先权

   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时,是先适用物的担保责任还是先适用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对此,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首先,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物”上。而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并无冲突,而是平行的。

   另债权人、主债权人、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保证关系,如果仅仅因为在保证之后又设立物的担保,保证人因物的担保的设立而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利益,这一利益的获得无正当之基础。特别是该担保物权与保证一样,也是由第三人提供时,不允许债权人选择行使对自己更有利的权利,却硬要规定只有先行使担保物权后,得不到清偿时,才能再行使保证债权,这样不仅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提供担保物权的第三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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