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

联系我们

姓名:林上乾
手机:13957705210
邮箱:llsqlawyer@163.com
证号:13303200310141804
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8-9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审判> 正文

刑事审判

债权担保的若干问题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16/4/29 16:24:08

   核心内容:担保分为哪些类型?人保,物保,金钱担保。担保具有成立、变更、效力上、消灭上等等从属性。担保合同是由合同订立担保条款、保证人签字等方式。担保有哪些无效情形和法律责任如何,接下来为您介绍。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一、 担保的类别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 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电话联系

  • 1395770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