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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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22/2/17 9:56:34

  婚姻在存续期间都会有共同财产,相应的也会有共同债务,但是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要如何区分和认定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时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下列情况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为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承担的债务。

  3、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①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③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案例: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中旬,刘某以做生意经济紧张为由向温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兹借到温某某同志人民币计拾万元整,每月付息款贰仟元整,特立此借据!借款人刘某某,2010年10月12日。”2011年1月11日,刘某与其妻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5年11月起,刘某迟迟未向温某还款,经多次讨要无果,温某遂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与其前妻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刘某对借款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徐某辩称,前夫刘某从未与其商量过借款事宜,根本不知刘某向温某借款一事,借条也是由刘某一人签名,且借款未用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系个人债务,应由刘某个人承担。

  【法院判决】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温某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刘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2起至清偿之日按约定月利率20‰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徐某主张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开支,并提供了其个人活期存款账户2006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交易明细及其所在单位上犹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经审查,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以被告徐某当时的工资收入、经济状况和理财能力,没有以月利率20‰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实际需求,且庭审中被告刘某认可被告徐某对本案债务不知情,同时陈述其向原告温某借款实际用于转借给第三人,而原告温某亦认可其借款给被告刘某至起诉前长达10年时间里从未向被告徐某提及并催收过本案借款。综上,本院对被告徐某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本案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系被告刘某的个人债务,对原告温某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后生效后一个月向原告温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解释。

  该解释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出了书面解释,另一部分则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划分为两种情形来分别处理。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范解释,更保护了夫妻双方间的知情权,亦督促债权人主动使用其民事权利,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离婚是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关键是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一方消费了或赌博了等,那就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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