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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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房屋所you权回属一二谈


来源:温州诈骗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jkjfls.com/ 时间:2017/2/16 17:43:26

离婚之房屋所you权回属一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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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着社会de迅猛发展,上海国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而引发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标题题目大量泛起,本文主要从婚姻存续期间来论述夫妻双方之间房屋所you权回属标题题目,即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及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证婚后双方共同还款de房屋所you权回属标题题目。

一、夫妻共同财产de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you划定或另you商定之外,回夫妻双方共同所you财产。
  其具you如下特征:1、共同所you权de主体只能是合法you效de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de婚姻及未婚同居关系de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2、共同财产de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de所得财产,但法律另you划定或夫妻双方另you商定de除外。3、夫妻共you财产de取得de范围只能是婚后取得。夫妻一方de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youde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划定了夫妻一方de婚前财产属于一方单独所you。所谓婚后财产是指财产取得在时间上必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姻起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de范围

  上海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划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de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you:(一)工资、奖金;(二)出产、经营de收益;(三)知识产权de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de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除外;(五)其上海律师应当共同所youde财产”。该条  划定了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de范围。

三、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de房屋所you权回属

  此处从上海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划定了婚前一方所youde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购买所得房屋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de,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所you权de回属应如何认定,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划定:“不动产物权de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you划定de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de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划定应当登记de,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取得、变更或消灭。因为房屋产权证系夫妻双方婚后取得de,即房屋所you权系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de划定,婚后取得de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但是其支付价款仅仅是取得了金钱债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购房房屋且支付了全部价款,该价款是其婚前财产,以其婚前财产购买de房屋,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产权标题题目没you进行商定,那么该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该房屋de所you权应回属于夫妻一方,而不应认定为夫妻de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de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也明确划定了不动产物权de取得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房屋de产权证书系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de事实。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其理论依据是基于承认物权变动de无因性原理,所谓de物权变动无因性原理是指物权de变动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而独立存在。然而,民法理论通说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原理,因为如果要承认物权无因性原理将会造成物权理论混乱de局面,如:盗窃上海律师人财物者也能够取得该财物de所you权。既然物权de无因性理论不能够成立,那么物权de取得和变动必需you合理合法de依据。因此该房屋所you权应回属于个人所you。

四、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de所you权回属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de房屋所you权回属标题题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双方对于房屋you商定de从其商定,但是存在无法回避de一个标题题目是夫妻双方商定将房屋回属非产权登记人de名下,并且按揭贷款依然没you还清,这种情况下,商定是否you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该商定效力待定,其理由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de义务全部或部门转移给第三人de,应经债权人同意”。此商定变更所you权人,就意味着变更了偿还贷款义务人(债务人),然而变更债务人de必需征得债权人(银行)de同意。如果该商定在没you取得债权人同意de情况下就应认定该转让所you权de商定无效。反之则该转让房屋所you权de商定you效。
2、夫妻双方对房屋所you权没you商定de情形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向银行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de,该房房屋所you权回属标题题目,在理论界及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主要you以下几种观点:
(一)房屋所you权回夫妻双方共you,主要理由为,夫妻双方以共同de财产偿还贷款,作为夫妻de另一方因此介入了贷款买房一方与银行之间de合同关系,因此成为了按揭贷款合同与婚前购房者具you平等de合同地位,因共同偿还贷款,从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法所说de债务转移。
(二)房屋所you权应回一方所you,主要理由是,婚前一方自己de名义按揭贷款购房,并且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义,则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结婚后夫妻一方介入了债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de性质。对已回还de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了债de部门,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de,该合同只能约束贷款合同双方,婚前一方是以自己de名义与银行之间签订贷款合同,那么该合同约束de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尽管婚后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de地位,并且最重要de一点是根据物权法原理,基于法律原因取得de房屋所you权依法登记de,那么就you对抗第三人de效力,其中包括对抗婚姻存续期间de夫妻另一方,因此不管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物权法原理分析,该房屋都应属于婚前一方所you。

结语

  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及一方婚前按揭房屋所you权de定性和处理已经成为审讯实务中争议较大de标题题目。笔者认为房屋de所you权you商定de依商定,没you商定de,则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前按揭de房屋商定将所you权回夫妻另一方所youde其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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